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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陌心里蹦出一个大写的“服”
,这避重就轻、胡扯瞎诌的本事也是没谁了,错误的观点一句话带过,理由都没说明,反而扯到别的观点上,果然是老狐狸,够不要脸。
时陌用力撞了谢锦程的腿一下,立刻装没事地抬头望天花板,一副“不管你信不信,是你的腿撞过来”
的无辜模样,谢锦程瞥了他一眼,没什么表情,心里却把这笔账狠狠记上了,等着庭审后加倍奉还。
谢锦程继续发表观点:“:“第一,我方在2011年12月真正停发涉案职工的保险金时,曾通过es快递给化建厂寄送书面通知,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已经证明化建厂已于2011年12月3日签收该通知,理应从这天起,知道了我方停发保险金的相关事宜。
根据民诉法‘谁主张谁举证’的原则,我方已完成相应的举证义务,那么被上诉人主张化建厂对具体的停发保险金时间毫不知情,应举证证明其主张。
况且,化建厂出于社会效果考虑,对职工被停发的事宜有所隐瞒,导致职工时隔两年多才知情,化建厂理应承担对职工隐瞒的后果,而不应将其转嫁到我方身上。
第二,一审程序违法,其一,在没调查化建厂是否真正注销并清算的前提下,就根据市政府单方面出具的文件,认定市政府承接化建厂的权利义务,市政府具备诉讼主体资格,并不妥当,本案诉讼主体应是仍未注销的化建厂,其二……”
时陌翻开证据本,指着租赁合同上的签字,一字一句道:“请合议庭注意本案的租赁合同,合同首部虽然明确承租方为国,但最后落款是水泥厂,国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,从政府的文件来看,承租方也是水泥厂,到2014年与化建厂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的《协议书》乙方也是水泥厂。
由此可见,本案既然是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才提起的诉讼,那么被告理应是水泥厂,而非国,被告主体不适格,理应驳回起诉。
我方发表意见完毕,具体的意见,我方会在庭后提交书面代理词补充,以书面代理词为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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